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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温!巢湖工会提醒
时间:2025-07-09来源:点击:

各用人单位:

时值盛夏季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全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和《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筑牢安全防线,强化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

(一)积极参与工会线上普惠行动。全市基层工会要立即行动,积极组织动员户外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全国总工会“职工之家”APP“健康助手——工会送清凉”专区、省总工会“皖工惠”——“工惠怡夏·夏日送清凉”和合肥市总工会依托工会服务平台开展的“网上普惠四季送”工惠怡夏——“惠满驿站·工会同行”、智送清凉等网上普惠行动,获取夏季清凉券等福利,切实将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关怀送到职工手中。

(二)健全制度与设施。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优化生产现场布局,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难以界定的高温场所,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敷衍塞责,确保防暑降温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运行。同时,要加强对防暑降温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科学安排作业。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且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保障职工权益,落实待遇与健康管理

(一)待遇保障。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确保职工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工资台账,如实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健康与培训。加强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开展健康检查,对不适应高温环境的职工及时调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饮品、药品。用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培训效果显著。同时,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结果异常的职工,要及时安排复查、治疗,并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要按照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次充好,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三、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结合第24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通过短信提示、举办讲座、健康义诊、发放防暑手册、组织应急演练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暑降温宣教力度,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用人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档立册,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要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切实把防暑降温和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巢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巢湖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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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9 09:51:06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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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盛夏季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全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和《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筑牢安全防线,强化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

(一)积极参与工会线上普惠行动。全市基层工会要立即行动,积极组织动员户外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全国总工会“职工之家”APP“健康助手——工会送清凉”专区、省总工会“皖工惠”——“工惠怡夏·夏日送清凉”和合肥市总工会依托工会服务平台开展的“网上普惠四季送”工惠怡夏——“惠满驿站·工会同行”、智送清凉等网上普惠行动,获取夏季清凉券等福利,切实将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关怀送到职工手中。

(二)健全制度与设施。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优化生产现场布局,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难以界定的高温场所,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敷衍塞责,确保防暑降温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运行。同时,要加强对防暑降温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科学安排作业。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且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保障职工权益,落实待遇与健康管理

(一)待遇保障。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确保职工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工资台账,如实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健康与培训。加强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开展健康检查,对不适应高温环境的职工及时调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饮品、药品。用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培训效果显著。同时,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结果异常的职工,要及时安排复查、治疗,并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要按照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次充好,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三、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结合第24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通过短信提示、举办讲座、健康义诊、发放防暑手册、组织应急演练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暑降温宣教力度,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用人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档立册,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要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切实把防暑降温和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巢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巢湖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